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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連成預拌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在地 相 對 人 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度存字第五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 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2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曾以新台幣170,000元 為擔保,並以本院102 年度 存字第5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 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 存字第526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 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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