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連成預拌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在地
相 對 人 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宏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度存字第五二六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 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22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曾以新台幣170,000元 為擔保,並以本院102 年度
存字第5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
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
存字第526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
保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