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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生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隆錕  相 對 人 理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 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 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1506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執行案號:本院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945 號)在案,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於102 年11月27 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目前由本院以102 年度補字第 1953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有本院民事紀綠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既已起 訴,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揆諸首揭 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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