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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陳瑞娟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復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助南字第1216號假扣押強制 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依前 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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