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陳瑞娟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復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助南字第1216號假扣押強制
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後,
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依前
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