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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竑倡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竑薳 相 對 人債 權 人 楊福仁即裕上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許 (案號: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079號)並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相對人今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聲請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執行 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 字第1360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 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卷6-23頁)在 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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