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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琇媺 相 對 人債權人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應以該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 扣押為前提,如該債權人未曾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即無由准 予依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債權之請 求,經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 押執行,經本院民國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169 號執行假扣押 在案,惟相對人供擔保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聲請本院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16 9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其財產,然查該案經本院准予假扣押且 據以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債權人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並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在案 ;又本件相對人未曾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准許,亦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而本院於102 年4 月2 日 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正確之假扣押案件之案號,或陳明 所載相對人是否有誤,該通知於102 年4 月8 日送達聲請人 ,然迄未見補正。則本件既查無相對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之 案件,則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 聲請即於法不合,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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