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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國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國字第20號 原   告 王隆豐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 人 黃偉欽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謝佳原       李東璋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祥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長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祥坤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 餘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負擔百分之二點五、被告祥坤 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點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以新臺幣貳拾 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祥坤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 壹萬貳仟陸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 賢義,嗣於審理中已先後變更為陳鴻益、蔡長展,此有高雄 市政府民國103年8月21日高市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號函 、103年12月25日高市府人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 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08、261頁),茲據其法定代理人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207、260頁),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水利局於101年7月間進行「高雄市○○路區 域(第2標)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A區」工程(下稱系爭下 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未確實監督承攬廠商即被告祥坤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祥坤公司)是否依規定施作,致施工人員未 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左右後側柱雨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系統, 造成系爭房屋排水管阻塞,致系爭房屋地下室及地上一樓至 七樓之室內裝修、電梯等均嚴重泡水毀損、不堪使用,各項 損害所須修復金額如附表原告主張折舊後金額欄所示,共計 新臺幣(下同)2,606,065元。被告水利局就排水溝、污水 管管線等公有公共設施具有設置、管理之職責,而其設置或 管理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有欠缺,致系爭房屋受損,原 告已於101年12月14日向被告水利局就系爭房屋受損請求損 害賠償,經被告水利局於102年7月11日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 ,被告水利局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對原告負無過失 損害賠償之責;另被告祥坤公司之受僱人因施工不當,致系 爭房屋受損不堪使用,被告祥坤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 定,應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祥坤公司人員 未依法將系爭房屋排水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系統,致原告受 有損害,顯見身為僱用人之被告水利局對受僱人被告祥坤公 司亦未盡監督施工之責,亦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2,606,0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祥坤公司:伊不否認有承包被告水利局之系爭下水道用 戶接管工程,且施工時並未將面對系爭房屋左右後側柱之雨 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系統,致系爭房屋地下室及地上 一樓至四樓之室內裝潢、家具泡水毀損,但否認系爭房屋五 樓至七樓之裝潢及家具毀損及電梯損壞,與伊之上開施工疏 失有關;且系爭房屋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第 12款之規定,將雨水排水管路與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 水之排水管路分別裝設,致本件損害擴大,原告就損害之發 生與有過失,且過失比例為2分之1,依法應減輕伊須負之賠 償責任等語置辯。 ㈡被告水利局: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雖係由伊發包予訴外 人三采顧問有限公司設計監造,並由被告祥坤公司承攬施作 ,且因被告祥坤公司施工時並未將面對系爭房屋左右後側柱 之雨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系統,致系爭房屋地下室及 地上一樓至四樓之室內裝潢、家具泡水毀損,但依民法第18 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定 作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是縱使上開損害之發生可歸責於承 攬人被告祥坤公司,伊仍不負賠償責任;另系爭下水道用戶 接管工程尚未施工完成,係在施工期間發生本件損害,因此 該下水道尚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且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 之排放污水功能並無欠缺,非因該工程無法排放污水導致系 爭房屋受損,是伊自無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不當可言 ,伊亦不負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賠償責任等語置辯。 ㈢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水利局於101年7月間發包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由 被告祥坤公司承攬施作,祥坤公司僱用之人員施工時,未將 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左右後側柱雨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 系統,致系爭房屋地下一樓至地上四樓之室內裝潢、家具泡 水毀損。 ㈡系爭房屋係於78年9月7日興建完成,原告係於88年3月20日 買受系爭房屋,原有經破壞之裝修工程係於88年購屋時所施 作完成。 ㈢系爭房屋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第12款之規定 ,將雨水排水管路與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 路分別裝設。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因被告祥坤公司施工不當致系爭房屋受損,被告祥 坤公司應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水利局設置公有 公共設施不當,亦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負責等語,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被告祥坤公司 及水利局就祥坤公司之受僱人,未將系爭房屋左右後側柱雨 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致系爭房屋受損,是否均應負僱 用人損害賠償責任?㈡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請求 被告水利局賠償系爭房屋所受損害,有無理由?㈢原告就系 爭房屋所受損害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何?㈣原告所受 損害之範圍及修復金額為何?㈤原告主張被告水利局與祥坤 公司就上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㈠被告祥坤公司及水利局就祥坤公司之受僱人,未將系爭房屋 左右後側柱雨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致系爭房屋受損, 是否均應負僱用人損害賠償責任? 1.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 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亦有明定。 2.原告主張被告均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僱用人損害 賠償責任等語,經被告分別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水利局 於101年7月間發包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由被告祥坤公 司承攬施作,祥坤公司僱用之人員施工時,未將原告所有系 爭房屋左右後側柱雨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系統,致系 爭房屋地下一樓至地上四樓之室內裝潢、家具泡水毀損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是系爭房屋受損乃因被告祥 坤公司之受僱人施工不當所致,堪以認定。則原告主張被告 祥坤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因上開施 工不當所受損害,負僱用人損害賠償責任,要屬有據。 3.惟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係由被告水利局以採購招標方式 交予得標廠商即被告祥坤公司施作,被告祥坤公司須按被告 水利局提供之圖說及所附資料,自行聘僱人員施工,並於約 定之履約期限內完成工程,而被告水利局則按工程進度付款 等情,有被告間簽立之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工程採購契約1份 附卷可憑(本院卷一第55頁),足見被告祥坤公司並非單純 向被告水利局於一定期間提供勞務,而係須自行聘僱人力及 決定施工進度,於一定期限內將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 作完成,參諸前揭條文規定,被告間就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 工程成立之契約性質應屬承攬契約。是以,被告祥坤公司乃 係承攬人,非被告水利局之受僱人,原告主張被告間係屬僱 傭關係,被告水利局應就受僱人被告祥坤公司之疏失負僱用 人責任云云,要屬無據,難認可取。 ㈡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請求被告水利局賠償系爭房 屋所受損害,有無理由? 1.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謂「公有公 共設施」通常固係指設置完成並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其 尚未完成並供公眾使用者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但公有公共 設施之結構基礎如已完工,且已開放供公眾使用,縱尚未正 式驗收,仍應認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方足以保護一 般大眾之利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51號、84年度台 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公 有公共設施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例如:設計不良 、位置不妥、基礎不固、材料良窳及施工不當等情形,於該 公共設施設置時即已存在者而言。 2.經查,原告主張下水道排水溝系統係屬公有公共設施,因施 工不當致系爭房屋受損,被告水利局應負國家賠償法第3條 第1項之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水利局所否認。經查,被告 抗辯本件損害發生之時,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尚未施工 完成一情,原告未予爭執,固堪認屬實。惟下水道排水溝系 統係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作之一環,自該排水溝設置 完成時起,即負有疏通及排放附近用戶下水之作用,且原告 主張該排水溝已在使用乙點(本院卷三第15頁),被告未予 爭執,堪信為真,則該排水溝系統既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足 見其基礎結構業已完成,縱尚未經驗收,仍應屬國家賠償法 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設施」之範圍。被告抗辯該下水道排 水系統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云云,要不足採。 3.又系爭房屋所受損害,係因向被告水利局承包系爭下水道用 戶接管工程廠商即被告祥坤公司之人員,疏未將系爭房屋左 右後側柱雨水排放管接入下水道排水溝系統所致,已如前述 ,可見原告所受損害係因該工程施工不當所致,揆諸前揭說 明,此即屬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之設置有瑕疵,且因該 瑕疵致原告之財產受損,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水利局賠償損害,應 屬有理。被告水利局抗辯本件損害與系爭下水道用戶接管工 程之設置無因果關係云云,難認有據,無從採取。 ㈢原告就系爭房屋所受損害是否與有過失?過失比例為何? 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抗辯系 爭房屋係因未依規定將雨水排水管與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 雜排水之排水管分別裝設,且因雨水排放管堵塞,導致雨水 逆流時藉由污水排放管流入室內產生本件損害等語(本院卷 二第12頁),原告則否認污水管與雨水管未分流與本件損害 結果間之關連性。 2.而查,公共下水道為分流制之地區,污水管應與雨水管分開 設置,不得混接,63年2月15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備編第29條第12款已有明定。而系爭房屋係於78年9月7日興 建完成,但未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第12款之規 定,將雨水排水管路與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 管路分別裝設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堪信屬實 。又關於系爭房屋地下一樓至地上四樓內裝潢等泡水受損之 原因,經兩造合意委託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 定之結果,係因雨水、污水排放管未分流設置,且雨水排放 管阻塞,造成雨水逆流入系爭房屋屋內,導致地下室至四樓 室內裝修物因浸水受潮而毀損一節,有該公會104年6月8日 鑑定委託案第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資料袋 內鑑定報告書第82頁),佐以原告於101年8月22日與被告針 對系爭房屋室內淹水一情進行會勘時亦自承:「1.面對地址 (即系爭房屋正門)右後側柱,因施工人員疏忽未將雨水排 放管接入排水溝,其該管路為排放頂層雨水及一樓廁所地板 雜排水,造成一樓及地下室部分毀損。2.面對地址左後側柱 ,其雨水排放管未接入排水溝,其該管路為排放頂層雨水及 四樓流理台之雜排水,造成二、三、四樓室內部分裝修毀損 。」等語,有當日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1-12 頁),足認系爭房屋地下一樓至地上四樓之室內裝潢等因滲 水毀損,係被告祥坤公司施工時未將系爭房屋左右後側柱之 排水管接入排水溝,致雨水排水管堵塞使雨水逆流,復因系 爭房屋未依規定將雨水排水管與污水排水管分流,致逆流之 雨水經由屋內之污水管出口流入系爭房屋室內所造成甚明。 3.是故,被告抗辯因系爭房屋未依規定將雨水排水管與污水排 水管分別裝設,致生本件損害,原告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 ,堪認有理。本院審酌上揭事證,認系爭房屋地下一樓至地 上四樓之室內裝潢等因滲水毀損,被告祥坤公司人員施工時 未將排水管線接入排水溝,及原告之系爭房屋未依規定將排 水管線分流,同為致生本件損害之原因,衡酌上開過失情節 、程度,本院認系爭損害之發生應由原告負50%之過失責任 ,餘由被告負擔,較為妥適。 ㈣原告所受損害之範圍及修復金額為何? 1.按國家負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 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前段、第 5條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 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惟民法第196條之規定 即係第213條之法律另有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2.原告主張因被告祥坤公司施工不當,致系爭房屋內如附表所 示項目毀損,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如附表所示之修繕費用,茲 就原告請求之各項賠償,審酌如下: ⑴附表編號1所示大理石地板: ①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所示地下一樓大理石地板之折舊後修繕 費用為387,521元(含工資),被告則抗辯應折舊後金額應 為168,725元(含工資)。經查,系爭房屋地下一樓大理石 地板之重做費用,經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 結果及現場丈量評估,每坪原有大理石敲除工資600元、每 坪廢棄物清運工資850元、PU防水工程每坪費用1,200元、台 灣白大理石每坪價格9,000元、每坪材料費500元、每坪按裝 工資2,520元,每坪材料搬運工資400元及每坪機具耗損費用 100元,以31坪計算,共計470,270元,有前揭鑑定報告書附 卷足憑,兩造對此鑑定結果均無意見,是堪認重做大理石地 板需材料費331,700元〔計算式:(1,200+9,000+500)×31 =331,700〕、工資138,570元〔計算式:(600+850+2,520+ 400+100)×31=138,570〕。 ②惟損害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何,應按原始設置或購入時之價 格折舊計算其殘餘價值。參考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 (86)財字第52051號令發布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布之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前 段所定「營利事業折舊性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 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 提列方式計提折舊」、所得稅法第51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方 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 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第44條第3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 者,視為採用平均法」,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固 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 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 計算其每期折舊額」之規定,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後之 殘值。 ③原告主張該大理石地板係其於88年3月20日購買系爭房屋時 鋪設,被告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84-185頁),堪認屬 實,故該大理石地板自88年3月20日起至本件損害發生時即 101年7月止,約已使用13.33年;另大理石地板雖未明列於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惟其並非建築物本身,性質上應類 似於房屋附屬設備中之給水、排水、煤氣、電氣、自動門設 備及其他類,故其耐用年限應為10年,每年折舊1/11,是該 大理石地板已超過10年之耐用年限;原告主張耐用年限與建 物耐用年限相同為50年云云,難認可取。是以,該大理石地 板經採平均法計算此部分之殘餘價值為30,155元【計算式: 331,700÷(10+1)=30,155,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 施工所需工資138,570元,共計168,725元。故原告得請求之 修復費用為168,725元,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 ⑵地下一樓至地上四樓其餘項目(附表編號2至編號20): 原告主張地下一樓至地上四樓其餘項目之修繕費用如附表編 號2至編號20所示,查兩造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20所示項目之 修繕金額已達成合意,同意以附表所示金額計算(本院卷二 第191-196、203頁),金額合計256,552元(計算式:23,03 5+3,284+19,230+12,344+24,629+21,867+22,266+2,016+26, 099+34,037+10,830+509+1,633+7,894+8,452+157+3,520+9, 750+25,000=256,552),故原告此部分請求,堪認有理。 ⑶系爭房屋內之電梯設備修繕(附表編號21):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被告祥坤公司施工不當滲水致電梯故障 ,須花費如附表編號21所示修繕費用170,000元云云,但被 告否認電梯故障與被告上開過失有因果關係。而查,系爭房 屋內電梯之故障原因,經兩造合意委託○○電梯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鑑定之結果,因電梯故障時停在五樓,車廂上面積水 ,導致該電梯控制系統損壞且無法修復,經判斷水應是由六 樓或七樓流入昇降道等語,有該公司104年8月3日盛字15KH0 04號函及104年7月30日函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5-27頁) ,兩造對該鑑定結果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二第75頁),堪 予採信,可知系爭房屋內之電梯係因六樓或七樓流入昇降道 之積水導致控制系統毀損無誤。惟被告祥坤公司人員施工不 當,僅使雨水排水管堵塞致雨水逆流分別自系爭房屋一樓及 四樓之排水口流出,並未導致系爭房屋五樓至七樓發生滲水 (理由詳後述),是無從認定自系爭房屋六樓或七樓流入電 梯昇降道之積水,與被告祥坤公司前揭施工不當有關,是被 告抗辯電梯故障與被告前揭行為無關,堪認有理,原告請求 此部分賠償,難認有據。 ⑷系爭房屋五樓至七樓修繕費用(附表編號22至編號88): ①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因被告祥坤公司施工不當致雨水排水口堵 塞,雨水無法流出而淤積於頂樓,再由頂樓反滲入五至七樓 ,致五至七樓之室內裝潢毀損,須花費如附表編號22至編號 88所示費用修繕云云,但被告否認系爭房屋五樓至七樓與上 開施工疏失之關連性。則查,關於系爭房屋五樓至七樓內裝 潢等泡水受損之原因,經兩造合意委託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 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之結果:經現況勘驗發現,五、六、七樓 後臥室壁紙因滲水而脫落,部分牆面有壁癌,經檢視五、六 、七各樓層後室之牆面,未發現有雨水排放管轉接至室內, 鑑判五、六、七樓層後室所產生之滲水與系爭房屋左右後側 柱之雨水排放管無關;勘驗頂樓左右後側柱之雨水排水孔, 發現排水孔因雜物堆積而堵塞,後側女兒牆面因未有防水施 作,而產生滲水之現象;五、六、七樓層之牆面因滲水而產 生之壁癌,經研判與頂樓排水孔堵塞而導致積水,積水經由 女兒牆面滲水流下,與造成五、六、七樓層牆面之滲水應有 相當之關聯等語,有該會105年2月19日鑑定委託案第000000 000號鑑定報告書可憑(見資料袋內鑑定報告書第3頁),考 量該該同業公會係具備專業之公正第三人,與兩造均無利害 關係,應無偏袒何方之虞,是上開鑑定結果應堪採信。是足 認因系爭房屋五樓至七樓並無雨水排放管轉接之出口,故此 三樓層之滲水與被告祥坤公司施工不當堵塞系爭房屋左右後 側柱雨水排放管流入排水溝之出口無關,係因頂樓排水孔堵 塞所致。 ②再參以原告於101年8月22日與被告針對系爭房屋室內淹水一 情進行會勘時,及提起本件訴訟時,均僅稱因被告祥坤公司 人員施工疏失,致系爭房屋地下一樓至地上四樓室內裝潢毀 損,皆未提及系爭房屋五至七樓裝潢亦有因此毀損,有上開 會勘紀錄及本件起訴狀(本院卷一第3-4頁)在卷可憑,益 徵系爭房屋五至七樓室內裝潢毀損,與被告祥坤公司前述施 工不當無涉。原告雖稱屋頂積水係因系爭房屋左右後側柱雨 水排放管遭堵塞,積水無法流出以致自屋頂滲入五、六、七 樓,然其對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系爭房屋地下一樓至地 上四樓之室內裝潢泡水毀損,係因被告祥坤公司施工不當堵 塞左右後側柱雨水排放管致雨水逆流所致,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足見因左右後側雨水排放管堵塞逆流之積水,已自系爭 房屋一樓及四樓之室內污水排水口流出,是應無再逆流至頂 樓或如原告所稱無法排出之情,是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 憑,其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不應准許。 3.準此,原告因被告祥坤公司施工不當所生損害金額共計425, 277元(計算式:168,725+256,552=425,277)。又兩造就 上開損害之發生俱有過失,且原告、被告應負擔之過失比例 各為50%、50%,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則原告所受損害,依 前揭兩造應負擔之過失比例,過失相抵後,被告應賠償之金 額應減輕為212,639元(計算式:425,277元×0.5=212,638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原告主張被告水利局與祥坤公司就上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有無理由? 1.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負連 帶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惟按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 類型,均適用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法人自無適用之餘地。 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338號判決要旨可參)。而本件被告均係法人,無 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之餘地,是原告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要屬無理。 2.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除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之責任者,始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方得對之請求全部之 給付,此於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 連帶賠償責任之成立,當以法律規定或明示約定者為限。復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 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 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故不真正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如已滿足債權之全部,即 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不得再向他債務人請求清償(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祥 坤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僱用人損害賠償 責任,而被告水利局則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負賠 償之責,均經本院認定如前,其等均係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 ,對原告各負上開賠償義務,且被告間並無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之明文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因原告所受損害即為上開損失 金額,故當被告祥坤公司或水利局其中1人對原告為賠償時 ,即已達債權之目的,原告所享有之債權即因受清償而消滅 ,此競合關係,應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故被告祥坤公司與 水利局中之1人向原告為給付者,其他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 其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及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 1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2,63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17日(本院卷一第30-31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被告其中一人履行給付 ,其他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 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毋庸命原告供擔保,並另依被 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就原告敗訴部分,其 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因│鑑定之修復或│原告主張折舊後金額(│被告抗辯金額(本院卷│ │ │被告過失致│更新費用 │本院卷二第208-21 8頁│二第191-196、202-203│ │ │毀損之項目│ │) │頁) │ │ │ │ │ │ │ ├──┼─────┼──────┼──────────┼──────────┤ │ 1 │BF大理石地│470270元 │折價後金額387,521元 │折舊後金額:168,725 │ │ │板 │ │(材料294,500+工資17│元(計算式:30,155+1│ │ │ │ │5,770元) │38,570) │ │ │ │ │ │ │ ├──┼─────┼──────┼──────────┼──────────┤ │ 2 │BF輕鋼架天│37350 │同意合意23035元(含 │同意合意23035元(含 │ │ │花板 │ │工資) │工資) │ ├──┼─────┼──────┼──────────┼──────────┤ │ 3 │BF輕鋼架日│22500 │同意合意3284元(含工│同意合意3284元(含工│ │ │光燈 │ │資) │資) │ ├──┼─────┼──────┼──────────┼──────────┤ │ 4 │BF壁磚 │25943 │同意合意19230元(含 │同意合意19230元(含 │ │ │ │ │工資) │工資) │ ├──┼─────┼──────┼──────────┼──────────┤ │ 5 │BF天花板樓│15750 │同意合意12344元(含 │同意合意12344元(含 │ │ │板油漆 │(35*450) │工資) │工資) │ ├──┼─────┼──────┼──────────┼──────────┤ │ 6 │2F輕鋼架天│36105 │同意合意24629元(含 │同意合意24629元(含 │ │ │花板 │(29*1245) │工資) │工資) │ │ │ │ │ │ │ ├──┼─────┼──────┼──────────┼──────────┤ │ 7 │2F天花板樓│27900( │同意合意21867元(含 │同意合意21867元(含 │ │ │板、牆面油│62*450) │工資) │工資) │ │ │漆 │ │ │ │ ├──┼─────┼──────┼──────────┼──────────┤ │ 8 │3F輕鋼架天│36105( │同意合意22266元(含 │同意合意22266元(含 │ │ │花板 │29*1245) │工資) │工資) │ │ │ │ │ │ │ ├──┼─────┼──────┼──────────┼──────────┤ │ 9 │3F輕鋼架日│11600 │同意合意2016元(含工│同意合意2016元(含工│ │ │光燈 │ │資) │資) │ ├──┼─────┼──────┼──────────┼──────────┤ │ 10 │3F天花板樓│33300( │同意合意26099元(含 │同意合意26099元(含 │ │ │板、牆面油│74*450) │工資) │工資) │ │ │漆 │ │ │ │ ├──┼─────┼──────┼──────────┼──────────┤ │ 11 │1-4F大理石│39600( │同意合意34037元(含 │同意合意34037元(含 │ │ │地板 │120*330) │工資) │工資) │ │ │ │ │ │ │ ├──┼─────┼──────┼──────────┼──────────┤ │ 12 │BF-4F大理 │12600( │同意合意10830元(含 │同意合意10830元(含 │ │ │石樓梯階梯│20*630) │工資) │工資) │ │ │ │ │ │ │ ├──┼─────┼──────┼──────────┼──────────┤ │ 13 │BF抽風扇 │2000 │同意合意509元(含工 │同意合意509元(含工 │ │ │ │ │資) │資) │ ├──┼─────┼──────┼──────────┼──────────┤ │ 14 │3FOA家具辦│12250 │同意合意1633元(含工│同意合意1633元(含工│ │ │公室隔屏 │ │資) │資) │ ├──┼─────┼──────┼──────────┼──────────┤ │ 15 │3FOA辦公桌│59200 │同意合意7894元(含工│同意合意7894元(含工│ │ │、辦公椅 │ │資) │資) │ ├──┼─────┼──────┼──────────┼──────────┤ │ 16 │3F沙發椅、│63390 │同意合意8452元 │同意合意8452元 │ │ │茶几 │ │ │ │ ├──┼─────┼──────┼──────────┼──────────┤ │ 17 │3F置物櫃 │1650 │同意合意157元 │同意合意157元 │ ├──┼─────┼──────┼──────────┼──────────┤ │ 18 │3F直立式窗│35200 │3520元 │3520元 │ │ │簾 │ │35200*1/10=3520 │不爭執 │ ├──┼─────┼──────┼──────────┼──────────┤ │ 19 │4F不銹鋼廚│102150 │同意合意9750元 │同意合意9750元 │ │ │具 │ │ │ │ ├──┼─────┼──────┼──────────┼──────────┤ │ 20 │BF-4F室內 │25000 │25000元 │25000元 │ │ │清潔 │ │ │不爭執 │ ├──┼─────┼──────┼──────────┼──────────┤ │ 21 │電梯控制系│170000 │170000 │否認關連性 │ │ │統更新 │ │ │ │ ├──┼─────┼──────┼──────────┼──────────┤ │ 22 │5F天花拆除│ │9750元 │同上 │ │ │ │ │ │ │ ├──┼─────┼──────┼──────────┼──────────┤ │ 23 │5F櫥櫃拆除│ │15500元 │同上 │ │ │ │ │ │ │ ├──┼─────┼──────┼──────────┼──────────┤ │ 24 │5F隔間壁板│ │7500元 │同上 │ │ │拆除 │ │ │ │ ├──┼─────┼──────┼──────────┼──────────┤ │ 25 │5F拆除工程│ │5850元BF至7F共46800 │同上 │ │ │垃圾清運 │ │元,每層樓費用為5850│ │ │ │ │ │元【46800/8=5850】 │ │ ├──┼─────┼──────┼──────────┼──────────┤ │ 26 │5F拆除工程│ │2438元BF至7F共19500 │同上 │ │ │小工搬運 │ │元,每層樓費用為2438│ │ │ │ │ │元【19500/8=2438】 │ │ ├──┼─────┼──────┼──────────┼──────────┤ │ 27 │5F裝潢電源│ │7813元BF至7F共625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7813│ │ │ │ │ │元【62500/8=7813】 │ │ ├──┼─────┼──────┼──────────┼──────────┤ │ 28 │5F裝潢電源│ │3900元BF至7F共312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3900│ │ │ │ │ │元【31200/8=3900】 │ │ ├──┼─────┼──────┼──────────┼──────────┤ │ 29 │5F裝潢電源│ │3900元BF至7F共312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3900│ │ │ │ │ │元【31200/8=3900】 │ │ ├──┼─────┼──────┼──────────┼──────────┤ │ 30 │5F水電工程│ │313元BF至7F共2500元 │同上 │ │ │五金與另料│ │,每層樓費用為313元 │ │ │ │ │ │【2500/8=313】 │ │ ├──┼─────┼──────┼──────────┼──────────┤ │ 31 │5F木作天花│ │118275元 │同上 │ │ │板 │ │ │ │ ├──┼─────┼──────┼──────────┼──────────┤ │ 32 │5F造型隔間│ │23500元 │同上 │ │ │ │ │ │ │ ├──┼─────┼──────┼──────────┼──────────┤ │ 33 │5F造型門片│ │11500元 │同上 │ │ │ │ │ │ │ ├──┼─────┼──────┼──────────┼──────────┤ │ 34 │5F客廳造型│ │24800元 │同上 │ │ │壁板 │ │ │ │ ├──┼─────┼──────┼──────────┼──────────┤ │ 35 │5F臥室衣櫃│ │81000元 │同上 │ │ │ │ │ │ │ ├──┼─────┼──────┼──────────┼──────────┤ │ 36 │5F臥室矮櫃│ │74700元 │同上 │ │ │ │ │ │ │ ├──┼─────┼──────┼──────────┼──────────┤ │ 37 │5F臥室窗檯│ │87150元 │同上 │ │ │矮櫃 │ │ │ │ ├──┼─────┼──────┼──────────┼──────────┤ │ 38 │5F臥室造型│ │37200元 │同上 │ │ │壁板 │ │ │ │ ├──┼─────┼──────┼──────────┼──────────┤ │ 39 │5F牆面壁紙│ │6300元3F至7F共31500 │同上 │ │ │拆除 │ │元,每層樓費用為6300│ │ │ │ │ │元【31500/5=6300】 │ │ ├──┼─────┼──────┼──────────┼──────────┤ │ 40 │5F木作天花│ │34200元4F至6F共10260│同上 │ │ │油漆粉刷 │ │0元,每層樓費用為342│ │ │ │ │ │00元【102600/3=3420│ │ │ │ │ │0】 │ │ ├──┼─────┼──────┼──────────┼──────────┤ │ 41 │5F牆面油漆│ │52800元BF至7F共42240│同上 │ │ │粉刷 │ │0元,每層樓費用為528│ │ │ │ │ │00元【422400/8=5280│ │ │ │ │ │0】 │ │ ├──┼─────┼──────┼──────────┼──────────┤ │ 42 │5F油漆壁面│ │250元BF至7F共2000元 │同上 │ │ │工程五金與│ │,每層樓費用為250元 │ │ │ │另料 │ │【2000/8=250】 │ │ │ │ │ │ │ │ ├──┼─────┼──────┼──────────┼──────────┤ │ 43 │5F對開布簾│ │20500元 │同上 │ │ │ │ │ │ │ ├──┼─────┼──────┼──────────┼──────────┤ │ 44 │5F沙發組 │ │82000元 │同上 │ ├──┼─────┼──────┼──────────┼──────────┤ │ 45 │5F茶几組 │ │15500元 │同上 │ ├──┼─────┼──────┼──────────┼──────────┤ │ 46 │5F化妝檯+ │ │27500元 │同上 │ │ │椅 │ │ │ │ ├──┼─────┼──────┼──────────┼──────────┤ │ 47 │5F活動櫃 │ │15500元 │同上 │ ├──┼─────┼──────┼──────────┼──────────┤ │ 48 │6F天花拆除│ │9750元 │同上 │ │ │ │ │ │ │ ├──┼─────┼──────┼──────────┼──────────┤ │ 49 │6F櫥櫃拆除│ │15500元 │同上 │ │ │ │ │ │ │ ├──┼─────┼──────┼──────────┼──────────┤ │ 50 │6F隔間壁板│ │7500元 │同上 │ │ │拆除 │ │ │ │ ├──┼─────┼──────┼──────────┼──────────┤ │ 51 │6F拆除工程│ │5850元BF至7F共46800 │同上 │ │ │垃圾清運 │ │元,每層樓費用為5850│ │ │ │ │ │元【46800/8=5850】 │ │ ├──┼─────┼──────┼──────────┼──────────┤ │ 52 │6F拆除工程│ │2438元BF至7F共19500 │同上 │ │ │小工搬運 │ │元,每層樓費用為2438│ │ │ │ │ │元【19500/8=2438】 │ │ ├──┼─────┼──────┼──────────┼──────────┤ │ 53 │6F裝潢電源│ │7813元BF至7F共625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7813│ │ │ │ │ │元【62500/8=7813】 │ │ ├──┼─────┼──────┼──────────┼──────────┤ │ 54 │6F裝潢電源│ │3900元BF至7F共312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3900│ │ │ │ │ │元【31200/8=3900】 │ │ ├──┼─────┼──────┼──────────┼──────────┤ │ 55 │6F裝潢電源│ │3900元BF至7F共312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3900│ │ │ │ │ │元【31200/8=3900】 │ │ ├──┼─────┼──────┼──────────┼──────────┤ │ 56 │6F水電工程│ │313元BF至7F共2500元 │同上 │ │ │五金與另料│ │,每層樓費用為313元 │ │ │ │ │ │【2500/8=313】 │ │ ├──┼─────┼──────┼──────────┼──────────┤ │ 57 │6F木作天花│ │118275元 │同上 │ │ │板 │ │ │ │ ├──┼─────┼──────┼──────────┼──────────┤ │ 58 │6F造型門片│ │23000元 │同上 │ │ │ │ │ │ │ ├──┼─────┼──────┼──────────┼──────────┤ │ 59 │6F臥室衣櫃│ │81000元 │同上 │ │ │ │ │ │ │ ├──┼─────┼──────┼──────────┼──────────┤ │ 60 │6F臥室矮櫃│ │74700元 │同上 │ │ │ │ │ │ │ ├──┼─────┼──────┼──────────┼──────────┤ │ 61 │6F臥室窗檯│ │87150元 │同上 │ │ │矮櫃 │ │ │ │ ├──┼─────┼──────┼──────────┼──────────┤ │ 62 │6F臥室造型│ │37200元 │同上 │ │ │壁板 │ │ │ │ ├──┼─────┼──────┼──────────┼──────────┤ │ 63 │6F和室木地│ │43500元 │同上 │ │ │板 │ │ │ │ ├──┼─────┼──────┼──────────┼──────────┤ │ 64 │6F和室衣櫃│ │49800元 │同上 │ │ │ │ │ │ │ ├──┼─────┼──────┼──────────┼──────────┤ │ 65 │6F強面壁紙│ │6300元3F至7F共31500 │同上 │ │ │拆除 │ │元,每層樓費用為6300│ │ │ │ │ │元【31500/5=6300】 │ │ ├──┼─────┼──────┼──────────┼──────────┤ │ 66 │6F木作天花│ │34200元4F至6F共10260│同上 │ │ │油漆粉刷 │ │0元,每層樓費用為342│ │ │ │ │ │00元【102600/3=3420│ │ │ │ │ │0】 │ │ ├──┼─────┼──────┼──────────┼──────────┤ │ 67 │6F牆面油漆│ │52800元BF至7F共42240│同上 │ │ │粉刷 │ │0元,每層樓費用為528│ │ │ │ │ │00元【422400/8=5280│ │ │ │ │ │0】 │ │ ├──┼─────┼──────┼──────────┼──────────┤ │ 68 │6F油漆壁面│ │250元BF至7F共2000元 │同上 │ │ │工程五金與│ │,每層樓費用為250元 │ │ │ │另料 │ │【2000/8=250】 │ │ ├──┼─────┼──────┼──────────┼──────────┤ │ 69 │6F對開布簾│ │20500元 │同上 │ │ │ │ │ │ │ ├──┼─────┼──────┼──────────┼──────────┤ │ 70 │6F窗簾工程│ │500元 │同上 │ │ │五金與另料│ │ │ │ ├──┼─────┼──────┼──────────┼──────────┤ │ 71 │6F床組 │ │36500元 │同上 │ ├──┼─────┼──────┼──────────┼──────────┤ │ 72 │6F床頭櫃 │ │21000元 │同上 │ ├──┼─────┼──────┼──────────┼──────────┤ │ 73 │6F化妝檯+ │ │31500元 │同上 │ │ │椅 │ │ │ │ ├──┼─────┼──────┼──────────┼──────────┤ │ 74 │7F天花板拆│ │5850元 │同上 │ │ │除 │ │ │ │ ├──┼─────┼──────┼──────────┼──────────┤ │ 75 │7F櫥櫃拆除│ │7500元 │同上 │ │ │ │ │ │ │ ├──┼─────┼──────┼──────────┼──────────┤ │ 76 │7F隔間壁板│ │3900元 │同上 │ │ │拆除 │ │ │ │ ├──┼─────┼──────┼──────────┼──────────┤ │ 77 │7F拆除工程│ │5850元BF至7F共46800 │同上 │ │ │垃圾清運 │ │元,每層樓費用為5850│ │ │ │ │ │元【46800/8=5850】 │ │ ├──┼─────┼──────┼──────────┼──────────┤ │ 78 │7F拆除工程│ │2438元BF至7F共19500 │同上 │ │ │小工搬運 │ │元,每層樓費用為2438│ │ │ │ │ │元【19500/8=2438】 │ │ ├──┼─────┼──────┼──────────┼──────────┤ │ 79 │7F裝潢電源│ │7813元BF至7F共625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7813│ │ │ │ │ │元【62500/8=7813】 │ │ ├──┼─────┼──────┼──────────┼──────────┤ │ 80 │7F裝潢電源│ │3900元BF至7F共312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3900│ │ │ │ │ │元【31200/8=3900】 │ │ ├──┼─────┼──────┼──────────┼──────────┤ │ 81 │7F裝潢電源│ │3900元BF至7F共31200 │同上 │ │ │線路抽換 │ │元,每層樓費用為3900│ │ │ │ │ │元【31200/8=3900】 │ │ ├──┼─────┼──────┼──────────┼──────────┤ │ 82 │7F水電工程│ │313元BF至7F共2500元 │同上 │ │ │五金與另料│ │,每層樓費用為313元 │ │ │ │ │ │【2500/8=313】 │ │ ├──┼─────┼──────┼──────────┼──────────┤ │ 83 │7F輕鋼架天│ │18700元 │同上 │ │ │花板 │ │ │ │ ├──┼─────┼──────┼──────────┼──────────┤ │ 84 │7F造型門片│ │11500元 │同上 │ │ │ │ │ │ │ ├──┼─────┼──────┼──────────┼──────────┤ │ 85 │7F造型矮櫃│ │116200元 │同上 │ │ │ │ │ │ │ ├──┼─────┼──────┼──────────┼──────────┤ │ 86 │7F牆面壁紙│ │6300元3F至7F共31500 │同上 │ │ │拆除 │ │元,每層樓費用為6300│ │ │ │ │ │元【31500/5=6300】 │ │ ├──┼─────┼──────┼──────────┼──────────┤ │ 87 │7F牆面油漆│ │52800元BF至7F共42240│同上 │ │ │粉刷 │ │0元,每層樓費用為528│ │ │ │ │ │00元【422400/8=5280│ │ │ │ │ │0】 │ │ ├──┼─────┼──────┼──────────┼──────────┤ │ 88 │7F油漆壁面│ │250元BF至7F共2000元 │同上 │ │ │工程五金與│ │,每層樓費用為250元 │ │ │ │另料 │ │【2000/8=25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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