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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建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建字第103號 原   告 昌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讚得 被   告 國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保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35,051元,此裁定已於102 年8 月2 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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