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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059號 原   告 達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柳青 被   告 福原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 102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 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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