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637號
原 告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法定
代理人 Andre Hempel
代 理 人 謝宏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107元,扣除
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607元,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6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2 年7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