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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訴字第 2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原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原告與被告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320,200 元,嗣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追加請求狀中,除上述請求金額外,復另追加請求被 告給付2,42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3,98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4, 167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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