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萬天
人
原 告 李雅雯
被 告 鑫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思萱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 年12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