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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鈜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雅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 19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1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64,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 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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