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被   告反訴原告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 月8 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 1 月12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