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22日102年度建字第12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11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