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鉅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麒銘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被 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金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