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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鉅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6,585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1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兆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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