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鉅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麒銘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6,585 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台幣23,18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兆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