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吳義隆
上訴人與崧驊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55號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5,500元(17,192,547-12,597,0
47=4,595,5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810元;反訴部分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36,474,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536元;
合計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69,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