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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被告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上訴人與崧驊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55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5,500元(17,192,547-12,597,0 47=4,595,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反訴部分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36,474,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536元; 合計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69,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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