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靜雅
被
上訴人即原告 寬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50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