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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被上訴人即原告 寬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5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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