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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昱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維麟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   告 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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