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祥明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津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泓
訴訟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
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