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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92,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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