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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三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9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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