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三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91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