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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訴人與康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92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82,526,2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1,22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2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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