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告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宗惠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告 賴彥縉即盛達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