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96號
抗 告 人 蔡佩宸
送達代收人 王筱筠
相 對 人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
清算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0月
4 日所為裁定,抗告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提起再抗告。查
本
件應徵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