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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96號 再抗告人 蔡佩宸 相 對 人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 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196 號民事裁定,提起再 抗告。惟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之情形, 均準用之,同法第495 之1 第2 項規定甚明。茲因本件再抗告人 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即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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