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楊信慧
訴訟
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
被 告 黃怡珊
訴訟代理人 呂靜芳
被 告 滿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夫榮
徐敬強
上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
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