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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聲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翠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2 月21日101 年度鳳簡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仟零參萬元或同額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五 八九七七號執行事件中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建號三六四八號未保 存登記建物第六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於本院一0一年度鳳簡調 字第七五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債務人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同濬公司)取得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93, 949 元之執行名義後,向本院聲請執行同濬公司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土地、附表二所示建物及其他置於其內之103 件動產 ,而依同濬公司所提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已明文保證擔保物全部均無出租、出借或供其他人 使用之情事,本件相對人竟主張其中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未 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第六層為其所有,顯真 實,而相對人雖僅就系爭建物第六層聲請停止執行,拍 賣公告所載,本件執行程序之標的係包含上開全部不動產及 動產,且為求上開全部不動產及動產使用之整體效益,本院 執行法院始將之合併拍賣,若本件僅停止執行系爭建物第六 層部分之執行程序,勢必影響其他與系爭建物第六層在結構 上不具可分之獨立性之不動產之拍賣,且無法達其經濟上效 益,故本院於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時,應以上開全部不動產 及動產第三次拍賣最低底價198,548,000 元作為核定相對人 聲請停止執行所供擔保金額之計算基準,然原審竟僅以系爭 建物第六層之價額作為計算供擔保金額之基準,認相對人於 供81,536元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即可停止執行 ,此尚非請求廢棄原裁定,另酌定以43,018,733元 作為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 定之擔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 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 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司執字第15897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鳳山簡易庭10 1 年度司鳳簡調字第752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閱結果, 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係包含爭建物第六層在內之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不動產7 宗及置於其內之動產103 件,且經本 院執行處核定合併拍賣,並就上開標的訂於101 年12月27日 進行第三次公開拍賣,其最低價額合計為198,548,000 元, 此有上開執行卷宗可憑。而相對人雖僅就系爭建物第六層聲 請停止執行,惟系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之不動產,其第六層 以下之其他各樓層(含地下層及夾層)均為本件執行標的之 範圍,而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建物同坐落於如附表一 所示土地上,以系爭建物之第六層並無法離於全棟建物而存 在,且其使用亦均需藉由全棟通道或其他必要結構等始得為 之而無法分離,再基於建物亦無法離於土地而為利用,若僅 就系爭建物之第六層停止執行,此部分與其他執行標的將來 恐因非由同一人拍定而無法達其經濟上之效益,並使法律關 係趨於複雜、影響應買人之投標意願,自不宜單獨就系爭建 物第六層與其他執行標的為分別拍賣,此亦不得單獨就系爭 建物第六層之執行程序予以停止而致影響其他執行標的之拍 賣,復為防止有惡意阻撓執行程序進行之情形,本件若有可 停止執行之事由,基於上開理由,亦應就系爭建物全棟及其 所坐落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一併停止執行,至其餘如附表二編 號1 至4 所示建物及其他置於建物內之動產部分,因均與系 爭建物無結構上不可分之情形而各有其獨立性,此部分尚無 隨同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編號5 所示建物併予停止執行 之必要。而本件抗告人所持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為574,293, 949 元,本件強制執行標的中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土 地及附表二編號5 所示建物之第三次拍賣最低底價各為32,6 40,000元、32 ,640,000 元、54,900,000元,合計為120,18 0,000 元,因此部分最低拍賣底價較諸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574,293,949 元為低,是本件自應以上開範圍之執 行標的最低拍賣底價120,180,000 元,作為核定停止執行供 擔保金額之計算基準。又參酌本件相對人係以系爭建物第六 層為其出資興建為由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本院執行處 就附表二編號5 所示建物於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拍賣價格為 54,900,000元,依系爭建物第六層占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建 物全部面積之比例計算後,系爭建物第六層之最低拍賣價格 當可認定為543,573 元,而此金額未逾1,500,000 元,為不 得上訴三審之事件,所需辦案期限依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為1 年4 個月、第二審為2 年 ,辦案期限合計3 年4 月,復參以抗告人如可即時受償其即 可得上開資金運用等情形為斟酌,並依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 利率5%計算,認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 之損害額為20,030,000元〈計算式:120,180,000 ×5%×( 3+ 4/12 )=20,030,000〉,是本件供擔保金額應以20,030 ,000元為適當。 四、原裁定未審酌本件執行標的之系爭建物第六層與附表一所示 土地及附表二編號5 所示除系爭建物第六層以外之其他各樓 層有前述不宜分別拍賣之情形,而僅命相對人提供81,536元 之擔保金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尚屬過低,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 廢棄,並改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附表一: ┌─────────────────────────────────────────────────┐ │99年度司執字第158977號 財產所有人:同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第三次拍賣 │ │ ├───┬────┬───┬───┬──────┤ ├─────┤ │ 最低拍賣價格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 │ ├─┼───┼────┼───┼───┼──────┼─┼─────┼──────┼────────┤ │1 │高雄市│大寮區 │大寮 │ │3307 │雜│4510.00 │全部 │32,640,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大寮區 │大寮 │ │3309 │雜│4510.00 │全部 │32,640,000元 │ │ ├───┼────┴───┴───┴──────┴─┴─────┴──────┴────────┤ │ │備考 │ │ └─┴───┴───────────────────────────────────────────┘ 附表二: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第三次拍賣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新臺幣)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376│高雄市大寮區大│二層鋼│一層 :3898.10 │ │ 全部 │45,568,000元 │ │ │-1 │寮段3307、3309│筋混凝│二層 :3928.98 │ │ │ │ │ │ │地號 │土造、│屋頂突出物: 171.07 │ │ │ │ │ │ │--------------│住工用│合 計:7998.15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大│ │ │ │ │ │ │ │ │有一街20號 │ │ │ │ │ │ │ ├──┼───────┴───┴───────────┴─────┴────┴─────────┤ │ │備考│ │ ├─┼──┼───────┬───┬───────────┬─────┬────┬─────────┤ │2 │1376│高雄市大寮區大│三層鋼│一層 : 301.06 │ │ 全部 │7,360,000元 │ │ │-2 │寮段3307地號 │筋混凝│二層 : 301.06 │ │ │ │ │ │ │--------------│土造、│三層 : 320.20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大│住商用│屋頂突出物: 28.25 │ │ │ │ │ │ │有一街20號 │ │地下層 : 295.84 │ │ │ │ │ │ │ │ │合 計:1246.41 │ │ │ │ │ ├──┼───────┴───┴───────────┴─────┴────┴─────────┤ │ │備考│ │ ├─┼──┼───────┬───┬───────────┬─────┬────┬─────────┤ │3 │1376│高雄市大寮區大│三層鋼│一層 : 572.55 │ │ 全部 │13,792,000元 │ │ │-3 │寮段3309地號 │筋混凝│二層 : 572.55 │ │ │ │ │ │ │--------------│土造、│三層 : 572.55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大│住商用│屋頂突出物: 47.87 │ │ │ │ │ │ │有一街20號 │ │地下層 : 574.49 │ │ │ │ │ │ │ │ │合 計:2340.01 │ │ │ │ │ ├──┼───────┴───┴───────────┴─────┴────┴─────────┤ │ │備考│ │ ├─┼──┼───────┬───┬───────────┬─────┬────┬─────────┤ │4 │1376│高雄市大寮區大│一層鋼│一層:50.52 │ │ 全部 │288,000元 │ │ │-4 │寮段3307地號 │筋混凝│合計:50.52 │ │ │ │ │ │ │--------------│土造、│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大│守衛室│ │ │ │ │ │ │ │有一街20號 │ │ │ │ │ │ │ ├──┼───────┴───┴───────────┴─────┴────┴─────────┤ │ │備考│ │ ├─┼──┼───────┬───┬───────────┬─────┬────┬─────────┤ │5 │3648│高雄市大寮區大│ │一層 :1084.08 │ │ 全部 │54,900,000元 │ │ │ │寮段3307、3309│ │二層 : 657.93 │ │ │ │ │ │ │地號 │ │三層 :4603.77 │ │ │ │ │ │ │--------------│ │四層 : 405.24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大│ │五層 : 169.37 │ │ │ │ │ │ │有一街20號(未 │ │六層 : 81.60 │ │ │ │ │ │ │辦保存登記建物│ │地下層 : 169.37 │ │ │ │ │ │ │) │ │夾層一層: 154.38 │ │ │ │ │ │ │ │ │夾層二層: 173.98 │ │ │ │ │ │ │ │ │合 計:8241.47 │ │ │ │ │ ├──┼───────┴───┴───────────┴─────┴────┴─────────┤ │ │備考│本案原有屋頂突出物位於三,四層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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