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蔡孟月
相 對 人 真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崇熙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郭欣怡會計師為真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按繼續1 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
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已有明文。依同法第110 條
第3 項規定,於有限公司
準用之。觀之
上開規定及立法理由
,除具備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
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抗字第
660 號及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見解,亦
可參照。故合
於上述要件之少數股東,如無濫用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權利
,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情事,法院即應准許之。聲請人為相
對人公司之股東,所佔股份總數超過7%(持有股份211,680
股,全部發行股份總數2,900,000 股),且為繼續1 年以上
持有該股份之股東,相對人公司之財務,歷年來均由相對人
公司董事長張崇熙家族所把持,聲請人屢次要求查閱帳目,
均遭拒絕,且聽聞相對人公司陸續處分相對人公司資產,為
免相對人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爰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建議人選:1.郭欣怡會計師,現為安侯建業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具有財稅務、內控、內稽、簽證之專
長。2.廖為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科長退休,查核各大公司
、中小企業帳目、財產年資超過25年,具有稅務、財務、查
帳之專長。
二、聲請人聲請之事項,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選派郭欣怡會計師為檢
查人。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