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莊浩祥
相 對 人 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振義
相 對 人 林英順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柒仟伍佰元後,本院一○二年
度司執字第七四五八五號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
二年度審重訴字第三○一號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
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林英順前以
鈞院102 年度司拍字第8
號
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
查封拍賣相對人長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長重公司)位於高雄市○○區○○段○○段00○
0 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惟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為
抵
押權設定時,並無任何
債權存在,
嗣後相對人長重公司亦未
向相對人林英順借貸金錢,聲請人為相對人長重公司之
債權
人及股東,對系爭抵押債權存在
與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
上利益,聲請人已提起
確認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及
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301 號塗
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惟恐
本件訴訟進行中尚未確定,
標的物已遭拍定移轉,致聲請人受無法回復之損害,
爰依
民
法第242 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同法第18條第2 項
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抵押人如以許可
執行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
執行名義
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
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95年
度台抗字第104 號裁定
參照)。又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
第242 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
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
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
假扣
押、
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
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 號判
例
要旨參照)。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只須當事
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
得
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在其當事人願供擔保,
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
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
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
年台抗字第723 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法院定
擔保金額時
,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例如標的
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損
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
95年度台抗第104 、78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以向本院提起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30
1 號事件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7458
5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調取102 年度司執
字第74585 號、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301 號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揆諸上開見解,本件聲請人既
代位相對人長重公司提起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債務人異議
之訴,為達保全其權利之目的,自得代位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程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次查,本
件相對人林英順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74585 號強制
執行事件之債權額本金為新台幣(下同)650 萬元,其所聲
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聲請人位於高雄市鼓山區之
不動產,則
該強制執行程序如
予以停止,將導致相對人林英順不能即時
由拍賣前開不動產受償可能受有損害,本院認就聲請人停止
執行擔保金之酌定,應以相對人林英順不能即時執行前開債
權額受償所受利息損害為考量,再
參酌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
字第301 號
訴訟標的金額屬得
上訴第三審之通常訴訟事件,
及審酌訴訟
期間之不確定性,認相對人林英順因停止執行可
能所受利息損失約為139 萬7,500 元(計算式:650 萬元×
5 %×4.3 年=139 萬7,500 元),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
139 萬7,500 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