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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陳培賞 關 係 人 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培賞會計師所任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 除。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暉華公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暉華公司)之聲請, 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抗更㈠字第1 號裁定,選任陳 培賞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暉華公司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 二、茲因聲請人陳培賞會計師具狀陳稱其罹患頸椎第三至六節病 變併脊椎狹窄,手術後須休養復健,無法勝任檢查人之職務 ,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三、按暉華公司既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並經本院選任陳培賞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惟聲 請人因手術後須復健休養,確致其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且 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實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 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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