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真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崇熙
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孟月間因102 年度聲更(一)字第2 號選派檢查
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
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