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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真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熙 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孟月間因102 年度聲更(一)字第2 號選派檢查 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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