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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林文彥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原告與被告光巧塗料有限公司、楊光燦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79,2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又原告於起訴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9號裁 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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