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法定
代理人 Andre Hempel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
被 告 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國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64,130.32 元,
爰以原告民
國102 年5 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02 ,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1,925,192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