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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Hempel Special Metals Ltd. 法定代理人 Andre Hempel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   告 燁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國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64,130.32 元,以原告民 國102 年5 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02 ,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1,925,192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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