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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裕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   告 李陳月珍 被   告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2 年7 月11日具狀陳報被告間就高雄市○ ○區○○段00○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 分之1 之買賣價金為 新台幣(下同)26,429,51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29 ,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8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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