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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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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徐中廷 被   告 徐中萍       夏明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 區○○段四小段76(面積13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 )、80 (面積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40)、81(面積9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70 )、81-1(面積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 ) 、82-1(面積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 )、82-2(面積68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 )、82-3(面積292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570 )、82-4(面積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 )、82-5 (面積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83(面積254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70 )、83-1(面積20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 0 )、88(面積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 )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其上375 、479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區○○路 ○段○○○ 巷○○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1/570 ,下稱系爭房屋,與 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102 年2 月1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之 聲明第一、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12,000 元,系 爭房屋課稅現值為396,819 元【計算式:375,974 +20,845= 396,81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有土地登記謄本、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313,354元【計算式:412,000 ×〈(131 +96+39+5 + 68+292 +33+65+254 +208 +47)×1/570 +60×1/1140〉 +396,819 =412,000 ×2.2246+396,819 =916,535 + 396,819 =1,313,35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三 、四項,原告請求撤銷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下稱中山醫療) 966,487 股、杏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群公司)1/2 股之股份 ,返還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6,304 元【即原告 陳報國稅局核定中山醫療1,932,973 股價額2,010,291 元× 966,487/1,932, 973+杏群公司1 股182,315 元×1/2 = 1,005,146 +91,158=1,096,304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2,409,658 元【計算式:1,313,354 +1,096,304 = 2,409,65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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