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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保固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燁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虎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原告與被告華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 3,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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