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泰源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祥
原告與
被告成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45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