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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泰源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祥 原告與被告成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45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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