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宗惠
原告與
被告賴彥縉即盛達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3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