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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惠 原告與被告賴彥縉即盛達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3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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