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英特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喬
原告與
被告吳宏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4,22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