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鍾孟峻
原 告 鍾宛岑
原 告 鍾昀芳
法定
代理人 林季曇
原告與
被告頂高營造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