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
被 告 高傑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作帆
被 告 ZIM Integrated Shipping Services Ltd
法定代理人 Rafi Danieli
被 告 以星綜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富文
被 告 Uniworld Express Inc.
法定代理人 James Hwang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8,102.22元,
爰以原告民國102 年8 年
月7 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29.995,換算成新
台幣(下同)為7,741,77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