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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滿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麗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陳曉君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 元,應    繳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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