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士東
訴訟代理人李慶榮
律師、孫守濂律師、涂榮廷律師
被 告 陳達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檔案事件,查依原告
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欄所述,被告如備齊
系爭文件交付予原告,原告即得據以向業
主請領尚未領取之
報酬新台幣(下同)471,365 元,是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71,365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5,1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
繳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