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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交付文件檔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鴻威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東 訴訟代理人李慶榮律師、孫守濂律師、涂榮廷律師 被   告 陳達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檔案事件,查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欄所述,被告如備齊系爭文件交付予原告,原告即得據以向業 主請領尚未領取之報酬新台幣(下同)471,365 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71,365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應再補 繳2,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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