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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被   告 元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莊智淵、莊馥如、莊瑋聆、莊佳瑜對被 告之出資額在新台幣(下同)4,400,000 元範圍內存在,依原告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莊恭喜之 債權本金為2,426,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6,00 0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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