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被 告 元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財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莊智淵、莊馥如、莊瑋聆、莊佳瑜對被
告之出資額在新台幣(下同)4,400,000 元範圍內存在,依原告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被
繼承人莊恭喜之
債權本金為2,426,000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6,00
0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