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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鄭居原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海翔砂石有限公司、石裕興業有限公司、李偉良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827,414 元(其中含損害賠償2,644,409 元、 退休金1,183,0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38 號受理中,如其聲 請經全部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38,917元;如其超過訴訟標的金額2,644,409 元之聲請經駁 回確定時,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訴訟標的金 額1,183,005 元之裁判費12,78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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