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2號
聲 請 人 盧俊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