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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東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伯東 原告與被告銪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00,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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