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東研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伯東
原告與
被告銪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000,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