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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陳志成 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梅菁 被   告 楊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楊文輝間就原告在被告寶 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借 名登記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15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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