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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林桂蘭 被   告 陳建榮       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吉 原告與被告陳建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32,49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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